餐饮企业不适合农产品加计扣除。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,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,按照9%计算抵扣进项税额。在领用农产品环节,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%税率货物,则再加计1%进项税额。因为餐饮企业不属于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。所以不适用加计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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